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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購屋借款轉貸:利息支出合併列報扣除指南

2024/06/21

自用住宅購屋借款轉貸:利息支出合併列報扣除指南

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

隨著房價上漲,許多購屋族選擇利用更低利率的貸款轉貸來節省支出。

符合條件的借款人還能繼續享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,這裡將為您詳細介紹相關規定及操作步驟。

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條件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的規定。

納稅義務人若以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,在課稅年度內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均可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。

申報流程與所需文件

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需檢附以下文件:

金融機構提供的繳息清單

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

若單據上未載明房屋的坐落地址、所有權人、房屋所有權取得日、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,請在單據上補註及簽章。

利息支出的扣除計算

每一申報戶僅能申報一處房屋的購屋借款利息,且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。

若當年度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借款償還原來的購屋借款,則在原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也可核實減除,但需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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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例說明

甲君在111年10月購買自住房屋時,以寬限期3年向A銀行借款800萬元,利率為2%。

112年6月30日,甲君發現B銀行提供的利率僅1.8%,便向B銀行借款1,000萬元償還A銀行的800萬元借款。

112年度,甲君支付了A銀行利息8萬元和B銀行利息9萬元。由於借款期間不重複且符合自住房屋條件,甲君可以同時列報A銀行及B銀行的利息支出。

計算B銀行的利息支出時,應按轉貸時未償餘額800萬元占轉貸金額1,000萬元之比例計算,即B銀行利息支出為7.2萬元(9萬元×800萬元/1,000萬元)。

因此,甲君可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為15.2萬元(A銀行8萬元+B銀行7.2萬元),並應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(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、清償證明書、新借款契約)供國稅局核認。

溫馨提醒

如有疑問,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-000-321洽詢,亦可訪問高雄國稅局網站(https://www.ntbk.gov.tw)利用國稅智慧客服「國稅小幫手」進行線上查詢。

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您順利完成申報,享受應得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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