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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:依法仍需處罰

2024/11/09

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:依法仍需處罰

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

對於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獨資及合夥商號,即使營利所得不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而是納入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進行繳納,一旦發生短漏報情況,仍會面臨處罰。

適用處罰範圍

高雄國稅局指出,在發現短漏報所得的情況下,不僅個人綜合所得稅需補稅和處罰。

依據《所得稅法》第110條第4項的規定,獨資或合夥商號需按照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,就短漏的金額計算處罰金額。

例如,某獨資商號在111年度申報了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,後經查漏報了100萬元。

商號資本主除了綜合所得稅漏報所得100萬元需補稅並受罰外,雖然無需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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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仍需針對短漏報的100萬元,按當年20%的稅率計算應處罰金額20萬元,並可能面臨2倍以下的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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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動補報可免除處罰

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,獨資和合夥商號如在申報期間內主動檢視並正確申報,能有效避免疏失帶來的罰責。

若因不慎漏報,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8條之1規定,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,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利息,將可免除處罰。

如有疑問,民眾可致電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,或至國稅局網站(https://www.ntbk.gov.tw)使用國稅智慧客服「國稅小幫手」進行線上查詢,以獲得更多協助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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