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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,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!

2025/05/30

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,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!

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

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,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。

以給付與公立醫院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,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,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,不得扣除。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,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。

每筆均為新臺幣(下同)2萬元,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,該筆即不得扣除,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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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特別提醒,民眾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,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,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。

已申辦「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」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,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。

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,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。

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,或至該局網站(https://www.ntbk.gov.tw)利用國稅智慧客服「國稅小幫手」線上查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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