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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,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營業稅

2025/08/05

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,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營業稅

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

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,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扣減進項稅額。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。

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。

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。

若未於當期申報,則其計算當期進項稅額已屬不正確,造成虛報進項稅額,逃漏營業稅情事。

構成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之要件,稽徵機關除補徵稅款外,並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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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於113年2月2日向乙公司購買20台工業用電腦,進貨金額新臺幣(下同)2百萬元,進項稅額10萬元。

並於113年3至4月期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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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因規格不符,於同年5月5日全數退貨。

甲公司於發生進貨退出時,雖出具「銷貨退回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」與乙公司,卻未於當期即113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。

經國稅局查獲後,除補徵10萬元稅款外,並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補徵稅款,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,裁處0.25倍罰鍰2.5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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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特別提醒,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。

如因一時疏失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,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,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。

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,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(https://www.ntbk.gov.tw)利用國稅智慧客服「國稅小幫手」線上查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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