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,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
發布日期:6/15/2025
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
營利事業從事開發新產品、新原料、新材料、零組件或設計新產品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。
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為之研究發展支出,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。
選擇於支出金額15%限度內,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,或於支出金額10%限度內。
自當年度起3年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,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,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%為限。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,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。
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(以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,為114年2月1日)至申報期間截止日(114年6月30日)內。
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下稱主管機關)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。
倘有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」、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、軟體程式及系統」。
「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,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」。
及「與國內外公司、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」等支出,則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。
該局近日查核發現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。
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項目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、軟體程式及系統」之費用新臺幣(下同)1百萬餘元。
惟甲公司未於規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,致該項研究發展支出因不符規定遭全數剔除,並按申報抵減率15%計算,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5萬餘元。
該局提醒,營利事業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如欲申請適用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惟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「專案認定」及「研究發展活動」審查者,請把握時間儘快辦理,務必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請程序,以免因程序不符,無法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。
如有任何疑問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,或至該局網站(https://www.ntbk.gov.tw)利用國稅智慧客服「國稅小幫手」線上查詢。